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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天津师范大学民商法硕士生入学考试《综合课》试题
2008-04-21 21: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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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判断题:(正确划√;错误划×,本题共30分 每小题2分)
1、我国的宪法渊源包括宪法解释、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
2、宪法伴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
3、人民代表大会是全权性的国家机关。
4、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是指当地的法院和检察院。
5、我国国家元首的职权由国家主席行使。
6、法与道德都具有强制力。
7、法的预测作用对象是本人行为。
8、我国《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9、部门法包括国际法与国内法,也包括现行法与失效法。
10、法律责任的免除主体是特定国家机关。
1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上诉权有无取决于一审判决。
12、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适用全面审原则。
13、督促程序的债务人不服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可以提起上诉。
14、被执行人的人身不能作为执行的客体。
15、当事人应当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二、简答题:(本题共48分 每小题8分)
1、比较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的异同。
2、简要说明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简述行为模式的种类与相应法律规范分类。
4、简述民法法系国家法律的基本分类。
5、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
6、简述辩论原则。
三、论述题(本题共47分 第一题22分;第二题25分)
1、试述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2、从理论与实际结合角度,论述当代中国法的适用“以法律为准绳”。
四、 案例分析:(本题25分)
案情介绍
起诉人:琼山县桂林洋振家村农工。 代表人:张祖旭,该村农工。
起诉人:琼山县桂林洋高山村农工。 代表人:林方吉,该村农工。
起诉人:琼山县桂林洋道立村农工。 代表人:陈德光,该村农工。

上列三起诉人振家村、高山村、道立村原系琼山县美兰人民公社所属的三个大队,1962年,中共海南区常委决定将该三个大队划归国营桂林洋农场管辖,由集体所有制改变为全民所有制,原所有的土地资源转归国家所有,由国营桂林洋农场统一管理;原社员随之转为全民所有制农工,由国营桂林洋农场发放工资,享受农场工人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1992年因经济开发的需要,国营桂林洋农场将其部分土地出让给有关单位,并对三个村的农工进行了补偿,但有部分农工还未领取补偿费用。由于少数人的作梗,三个村的农工不让进行开发,后经有关部门说服教育,不再阻挠开发。1993年11月,三个村的农工以自己不是农场工人,国营桂林洋农场非法毁坏其自留地为由,起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国营桂林洋农场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1333080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国营桂林洋农场将土地出让给有关单位,三个村的农工对此提出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于1993年12月9日裁定如下:对琼山县桂林洋振家村、高山村、道立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三起诉人不服此裁定,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5月2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回答问题:
(1). 结合本案回答 <<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2). 本案中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是否正确,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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