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噪一时的大安翠薇园车位费案以大安物业公司终审胜诉告结
2007年5月22日,就小区的机动车“车位费”一事,天津市南开区翠薇园业主委员会一纸诉状将天津市大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2007年12月3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天津市大安物业公司将翠薇园2006年度车位费补充缴存至翠薇园维修基金专户。
一审宣判后天津市大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翠薇园业主委员会的起诉。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委员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民事诉讼主体,故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主体资格。在业主利益受到损害时,业主可以采用诉讼代表人等方式提起诉讼。2008年4月2日,二中院做出如下裁定:撤销河西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天津市翠薇园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至此,名噪一时的“业主委员会讨要车位费”一案宣告终结。
文章出处:市物协秘书处
Edited by 张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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