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理论->侵权法
贾邦俊: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欠缺与完善(下)
2008-06-07 22: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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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侵权法安全保障义务人主体的完善及分类

在我国侵权法立法中,应尽快完善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种类,不能走英美国家判例式道路,我们做为一个法典式的国家,从法的思维习惯以及无法逆改的、仍在沿用的大陆法系立法模式,继续按照符合本国国情的立法模,在借鉴与思考的基础上,提出侵权行为法中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种类,应包括以下几类:

  1)有信赖利益关系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信赖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有操控权,指挥或掌握着另一方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这种信赖关系是从一个陌生人逐渐形成了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比如:信托关系;律师与客户关系;医生与病患者之间关系;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等。在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中,体现着另一方信赖一方会对自己尽注意义务,一方也深知自己有责任对另一方,履行注意义务。

2)因其经营活动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比如宾馆、饭店对住宿的入住者;餐馆对进入的食客;娱乐场所对进入的参加娱乐活动的公众;交通运输工具所承载的旅客等等,提供商业服务的一方为追求经营利润向不特定的社会大众开发、经营,对进入宾馆、饭店就餐的消费者;登载交通运输工具的乘客,提供商业服务的一方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已做出规定。

3)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法律与道德的行为准则告诉人们: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法定的救助义务,与不特定的任何人之间特殊关系的存在,一方才有实施救助的注意义务,未尽到注意义务时,须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否则对另一方的施救,仅为道德上而非法律上的义务。无法律义务也则无注意义务。在美国有一案例,Delgadolohman 案中,法官指出:行为人意识到或应当意识到自己有必要向他人提供帮助或者保护这一事实本身并不导致法律上的注意义务的产生……除非在施救人与被救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在一个现代法制的国家里,公安民警、武警、消防队员、救护人员在自己的职位上履行职务时,负有特殊关系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我国仍有一些医务人员、危险救助人员担心救助不当产生损害发生。比如在火车上有危急病人、在乘客中寻找医务人员实施临时救助时,而他们不愿去救助怕承担风险。在美国,为鼓励医生救死扶伤,有四十多个州通过了一部判例法,也被称为著名的“善人法规”(Good Samaritan statutes) 根据此规定:医生主动抢救与自己无关的危重病人,只对抢救过程中重大过失承担责任,一般过失可免责。佛蒙特州制定法甚至规定:如果医生违反了善人法规,将会被处以一百美元以下的罚款。 此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以完善我国侵权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4)存在监管关系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根据《美国第二次侵权重述》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使对方当事人处于自己的监管之下,并且由此剥夺了对方自我保护的正常机会,则这种特殊关系就使一方对另一方承担了尽合理注意的义务。 由于自己的行动自由受到限制或剥夺,将自我保护的正常机会部分或全部移交给监管人手中,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就产生了被监管人的安全保护的义务,如医院重症监护室的患者;精神病院的患者;劳改场所、拘留所、监狱中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自然人均属这类情况。

  (5)具有人身依赖的管教关系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具有人身依赖关系是形成某种管教关系的前提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夫妻双方一方对另一方患有精神病的安全保障义务;子女对年迈老人,肢体行走不便或精神控制力较低的人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学校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我国《学校伤害事故管理办法》中第九条规定:具有十二种情况之一时,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比如: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规定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活动,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具有人身依赖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负有管教义务的一方,处于社会安全的优势地位,有能力承担保护另一方的责任,而另一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双方占有安全保护措施、手段的资源不同。所以法律一般要求,负有管教责任一方,负担安全保障的义务。

  (6)土地占用者与土地进入者的安全注意义务。英美法系土地占有人对进入者安全保障义务区分为:受邀情人;许可人;非法侵入人,由于进入人的身份不同,土地占有人对身份不同的进入者所承担的安全注意义务也有所区别,主要表现在土地占有人对进入者注意义务的程度不同

   ①土地占有人和非法侵入者之间的注意义务。《美国第二次侵权重述》第329条把侵入土地的人定义为:“没有权利进入他人土地或在土地上停留人,该权力来源于占有人的同意或其它,对非法侵入者不要求有故意侵害不动产占有人合法权利的意图,只要存在未经同意获无其它权利而侵入的行为就称成侵入者。” 《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第333条又规定:“针对侵入土地的人,土地所有人既没有义务保证土地合理的安全和警告潜走的危险,也没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使侵入土地的人不受人身伤害。” 但也有例外,土地占有人因故意侵害非法入侵者,有的判例认为,土地占有人须承担重大过失的人身伤害的责任,但一般判例都会要求这类损害后果是严重的,对侵入者负有一般性警告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的标准、结果、受害人在预见上、防范上较比其它进入者的注意义务低很多,土地的占有人一般也很容易做到。但对好奇心强,识别能力差的儿童入侵时,土地占有人要承担比成年侵入者重得多的注意义务。

   ②土地占有人和被邀请人的注意义务。被邀请人是指,作为公众的一员被邀请进入公众场所从事交易的人。如公用电话亭、邮局、车站、露天演出会、健身场所等等。这类公共文化、体育、生活设施的参与者对向公众开放的进入,不需要得到土地占有人的明确邀请,就可被视为被邀请人。土地占有人对被邀请人负有注意义务。是过失侵权中合理注意的义务,(大陆法系称为“安全保障义务”),占有人负有告知被邀请人危险的义务;核查土地之上潜在危险的义务;对发生的损害有采取必要措施的合理注意义务。如宾馆、饭店、银行、商场等必备保安人员防止被邀请人被盗、身体遭伤害的合理注意义务。

   ③土地占有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注意义务。《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第330条将被许可人定义为,经土地所有人同意,进入土地的人,他与被邀请人的不同之处:被邀请人是为了土地占有人的商业利益而进入,被许可进入者没有任何商业目的,只为自己的某些精神、文化或个人目的。如社交的来访客人;著名高校许可进入的参观者;邀朋友到家做客吃饭;被许可进入土地进行产品推销的人;进入饭店、宾馆只为了如厕、打电话、投邮的人;因社会公众利益的消防队员、警察被许可进入私人住宅,土地占有人对土地上的危险有合理注意的义务,但占有人对许可进入者的注意义务是不可推卸的,占有人也没有必要为被许可人利益额外再做核查,以保被许可人的人身安全。《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中规定:作为客人不能拿比主人关注其自身安全更高的标准去苛求主人关注自己,如果主人没有为了自身安全去检查和维护自己财产的话,那么客人也不应该要求主人特意这样做。

    英美法上的土地占有人与进入者之间的安全注意制度对我们认识今天社会上的房屋所有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作为土地之上的房屋占有人对进入其房间的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关系有积极的启示。土地之上房屋的占有人(含所有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对进入房屋院落等公共场所的自然人,应承担何种安全保护的义务,应视进入者与占有人之间的意愿程度:借鉴英美法上三类不同土地占有人与进入者的不同情况确定。凡由房屋、庭院、公用场所的占有人之邀进入者,应负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注意程度要求高,一旦违反,就构成过失侵权;被许可进入者,占有人负担与处理自己事务同一的注意义务,违反该义务,构成具体轻过失侵权,对可合理预见的非法进入者,占有人仅承担因故意造成的侵权责任,占有人非故意、或为阻止非法进入者的犯罪行为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在我国安全保护义务的立法和审判实践中,可借鉴依进入者不同身份来确定占有人的注意义务的价值判断。

   司法与立法,借鉴与思考。我国“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制度”在形成的过程中,通过案例引导,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尽快明确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及种类,对实现“有损害必有救济“的司法理念,保护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此文为《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成立大会 暨侵权法理论与实践研讨会》而作。(论文之二)在完成的过程中,我院2004级赵轶婧同学帮助进行了文字的编辑工作,在此表示谢意。

2007121



Degado V. Lohman ,289N.Wad 479,483 Cminn 1979

韩林:《论美国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cnki中国知网优秀硕士论文选登

Second Restatement of Torts, 314 A

Richard. A Epstein, Torts, p314,中信出版社,2003年影印本

Richard. A Epstein, Torts, p314,中信出版社,2003年影印本

Richard. A Epstein, Torts, p314,中信出版社,2003年影印本,p576

责任编辑 叶永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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