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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必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考点总结
2008-06-09 11: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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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必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考点总结

时间: 2008年06月07日 16:23 作者: 来源:北斗星司法考试研究中心 点击数: 45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被明确纳入今年司考考察范围,但很多考生朋友对它可能还不熟悉,本文对该条例可能考到的考点做了去粗取精、条理清楚的归纳,希望对考生朋友复习该部分知识有所帮助。

一、公开原则和公开体制
1、公开原则:

1)公正、公平、便民原则

2)及时、准确原则
3)保障公共利益原则。
2、公开体制
1)主管部门:在中央是国务院办公厅,在地方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办公厅(室)或该级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如监察厅(局)、信息办等

2)工作机构:每一个行政机关都应当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3)公开主体:公开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注意,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此外,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参照《条例》,公开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具体来说,“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即由最初制作或者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二、公开内容


保密审查机制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应主动公开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依申请应公开

不属于因公共利益或者他人隐私、商业秘密需要限制公开,又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密切联系

不得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外

三、主动公开的方式与场所

方式

1、概括: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2、肯定列举: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

场所

1、必须设置的场所。包括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简称“两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两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可以设置的场所。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四、公开的程序

主动公开

期限

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编制公布指南和目录

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包括:

a.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等,使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如何获取政府信息;b.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各项信息,以方便公众联系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并申请、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2、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公众查阅、检索政府信息的工具,应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以分门别类,便于查找。

依申请公开

申请形式

1、以书面形式为原则,如果以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形式,其中书面形式也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2、申请人要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对申请的答复

a.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b.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但是,如果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同时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和应当公开的内容, 而且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c.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申请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而且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d.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处理,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需要批准并经过一定程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费用

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而且,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五、监督和保障

1、主要监督方式: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保障:对于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受害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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