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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芳:女性社会学视野下的反就业歧视立法
2008-07-26 16: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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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社会学视野下的反就业歧视立法

吴文芳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生)

原文载于《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08年第3

女性权力在现代社会的崛起已是不争的事实。就我国而言,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共产党用强有力的国家主义手段将妇女从几千年的父权与夫权的束缚下解放出来。这种解放在现阶段的最突出成效是,妇女更多的走出家庭,在就业、受教育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父权与夫权的束缚已经远远不能阻碍妇女为建设共产主义这一国家根本利益所做的努力。在这方面,中国妇女解放最有说服力的指标是2004年底,全国城乡女性就业人数为3.37亿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44.8%;全国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员为4227万人,占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总数的38.1%,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1在这种状况下,中国社会对女性解放运动的一种普遍反映是:现阶段的中国,妇女解放运动已经走得太远,女人受益太多,比男人还厉害,中国的男女平等过了头,中国社会已经出现“阴盛阳衰”的局面,再提女权怎么还得了?

然而,事实真如人们所想象吗?

几乎可以肯定的一点是,中国社会对待性别问题的反映并不能改变现实中越来越严重的男女不平等现象。正如有的学者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种经济、社会和文化活动中,在每天的生活实践中,性别歧视在其内容有所变化的同时也变得更公开化、更普遍化同时也更“正常化”。职业的性别化,劳动分工(和分配)的性别化,招工中公开的性别歧视等等,在很大程度上是当下性别和妇女问题的一个突出表现。2更加令人担忧的是,针对这些严重的性别就业歧视问题,尽管多有学者呼吁中国的就业歧视立法,甚至许多国外的人权机构也开始关注中国的性别歧视问题,整个中国社会对性别歧视的反应仍然令人堪忧。3作者结合自身感悟与思考,着重探讨以下几个问题:

一、当代中国知识分子对就业歧视问题漠不关心

在当下的中国知识分子,尤其是男性知识分子所关注的问题中,“女性主义”明显处于边缘化的状态。4 性别歧视与女性主义问题,在近二十年来,主要局限于不一定被自动接收为“知识分子”的一部分的女性学者介绍、反思和探讨的范围内。知识分子对西方理论和思潮在中国现实语境中的接受、反思、探讨与争论,主要关注和倾斜的领域是经济学、法学、社会学、史学、哲学(尤其是政治哲学)等学科。这些学科在长期的重视中增强了知识领域的权威性,更突显了一批跨领域而游刃有余的发言者。这批强有力的发言者在社会资源的分配过程中,特别是在与经济利益有密切关联的政治、法律等领域的分配过程中,为其所代表的学科与利益相关人提供了有力的理论阐述与支持,利用话语权为其争取到足够的资源分配。5相对而言,女性主义理论在中国的传播,则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女性主义、反就业歧视与性别歧视被认为是女人们自己的事情,与知识分子特别是男性知识分子无涉。

以目前反就业歧视立法的现实状况看,呼吁性别平等的专家以婚姻法和劳动法专家为主,并且大多数为女性。男性法学家似乎并未将“妇女问题”与其所追求的法治主义理想相结合。更加严重的是,许多女性法学家也漠然于女性主义的使命与性别公正的理念。尽管在某种程度上,这标志着男性知识分子已不再以妇女“解放者”自居,但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整个知识分子阶层将性别公正看作是社会公正的一部分,看作是所有知识分子为之奋斗的目标,还差得很远。

二、女性自身在性别歧视问题上的自我压迫与束缚

波伏瓦(Beauvior)在《第二性》中最著名的一个观点是:一个人并非生为女性,而是变为女人。6也就是说,女性的许多特征——包括许多被认为是弱势的、不利的特征——是被社会塑造出来的,而并非与生俱来的劣势。因此,女性对自身的解放,必须重视、清醒地认识与分析自身的问题,从而不断在生活中克服和解放自我。然而,令人失望的是,目前中国社会女性面临的现实是,在性别政治中,对于女性的发难往往首先来源于其他更有话语权的女性。在就业歧视中,这种发难与质疑在女经理、女人力资源总监中体现地更为明显,她们比男性领导更加熟悉与了解女性的困境与弱点。但令人惊讶的是,她们中的许多人往往不是在女性内部通过一种互助式的帮助来使女性克服与平衡生育、家庭与事业间的矛盾,而是采取一种与男权主义相同的态度——将女性的劣势夸大,并在就业竞争中置她们于容易被淘汰的地位。如果注意观察的话,这一点在那些身为男性的母亲身上体现的更为明显。因此,一如宋庆龄早年所言“我们不但应当反对男子压迫女子的举动,我们并且应当反对女子压迫女子的举动,我们假使一方面反对男子的压迫,一方面凭借特殊的地位欺凌我们同类的贫穷妇女,这种矛盾的举动,只有使妇女的地位愈加堕落。因此,妇女要求平等,应当先以平等对待同类,打破富贵贫贱的阶级界线。”7

女性自身压迫与束缚的另一方面表现在其个人对自身地位与能力的判断上的自我限定与否定。这里不得不提到 “女性气质”这一本质主义观念在中国的变迁。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毛时代的国家主义构造的“男女相同”的男女平等观造成社会性别的一元化与大量的历史悲剧,从而在“文革”后的二十多年为大多数女性,包括知识分子女性所排斥。排斥的自然结果是现代的女性解放运动以呼唤女性内在特质,即所谓“还女人以女儿身”为主题的女性主义大行其道,几乎主宰了绝大部分女性运动的话语权。这种局面的直接后果是,作为个体的女性,通常不是从社会公正角度来思考性别公正的问题,不是在“性别政治”角度对女性在政治经济、社会分工、文化和意识形态层面上的变现加以分析,而是在以寻找性别特征为出发点的女性反思中,愈来愈倾向于将自身客体化与对象化,将某些原本应当更加理性化思考与全力争取的权利问题肤浅的理解为“女性男性化”的问题,从而在职业目标方面自觉主动地低于男子,在更大程度上形成自我束缚。正如福柯所点醒的:女性的这种思维方法和行为方式是如何为统治她们自己服务的,女性又是如何通过制造真理的过程来管制她们自己的。8

西方的女权主义运动已进行了一百多年,形成了诸多的女权主义流派,所有这些流派在讨论女权问题的共同点——她们力图证明的是传统女性气质的非本质主义特征。与中国恰恰相反,她们的努力方向是试图模糊性别区分,使女孩更“男性化”,使男孩更“女性化”,她们的目的是追求性别多元化而非一元化。在女性主义者看来,反本质主义的观念才是女性实现性别公正的前提。

三、反就业性别歧视中女性团体的问题

西方女性解放运动之所以取得如此大的成就,与女性自发组成的女性团体的推动作用密不可分。例如,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仅英国就拥有了9000多个妇女协会。在美国,1996年全国妇女组织(NOW)成立,其宗旨是:“献身于这样一种信念,即妇女首先是人,是个像我们社会中的其他人一样的人,妇女必须有机会发展她们作为人的潜能,立即行动起来使妇女充分参与到美国社会的主流当中去,享有真正平等伙伴关系的一切特权和责任。”除却这些群众性的妇女组织为推动妇女解放运动所作的贡献外,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西方兴起的“提高觉悟”小组的活动热潮成为妇女运动第二次浪潮中的一个颇具特色的活动。这些小团体的活动逐渐使女性认识到自己的个人问题不是由于女性自身的内部缺陷造成的,而是男性控制女性的社会权力模式的一部分。通过这些分享个人经验与情感的妇女小组活动,进而开展为通过有利于提高妇女地位的新法案而争取同情的活动。可见,在西方妇女运动中,由于自下而上的女性压力集团的形成,女性团体在为女性权利呐喊使得决策层对女性利益的重视,在这一时期,许多国家设立了专门机构从事妇女权益事宜。

在中国,目前最大规模的妇女团体是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全国共有各级妇女联合会68355个,除此之外,中国有5800个群众性的妇女组织,它们都是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9如女职工委员会、女科技工作者联谊会以及女企业家、女工程师、女法官、女律师等各种行业职业的妇女协会。然而这些社会团体在现实中的作用往往表现为两种极端:一种是妇女团体并非妇女自发组成,而是作为政府妇女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尽管致力于妇女权益的保障与妇女地位的提高,其由于其活动主要对政府负责,虽名为社会团体,但在政府的组织编制中占据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妇女组织为妇女争取权利的自发性与主动性,使其日益衍化为一个行政性的官僚组织,主要工作不是对妇女的利益负责,而是对政府和上一级组织工作负责。它们的作用与尴尬地位与中国目前的工会组织极为类似。另一种极端是,妇联之外的妇女组织,其成立缺乏为妇女争取权利的原动力。往往是为某些行业职业的妇女提供娱乐性的空间,甚至是满足某些人对于社会名望的爱好。因此,其成立后并不致力于开展有利于女性改善社会地位的活动。以上构成中国社会妇女团体的两种主要类型。目前,出现了一些NGO组织,主要任务是帮助农村进城务工的女性维护劳动权,如“农家女”,并不以女性主义为主题,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妇女解放的作用。

在中国反就业歧视的活动中,企业对女性实施的性别歧视的行为,妇女团体却无所作为。首先,官方的或形式的妇女团体对于企业内部的女决策者缺乏说服与同化的力度,它并不能使女决策者认识到就业歧视中的性别歧视是个妇女问题,是妇女本身应当关注和解决的问题。其次,现有的妇女团体缺乏对于立法者在解决妇女问题上的影响能力,即自下而上的妇女压力团体并未形成。享有“话语权”的妇女或妇女集团并未出现,这样的结果是,《妇女权益保障法》除宣誓性的意义外,对改善妇女状况并无真正实益。而能够给被性别歧视的妇女提供司法救济的反就业歧视制度现阶段难以建立,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问题尽管十分严重,女性仍作为“沉默的大多数”,任人宰割。

四、社会对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的不正确认识

除了第一点所谈到的知识分子对于女性问题的漠不关心外,中国社会整体对女性问题的认识仍然处于非常低的水平。由于缺乏真正的妇女解放运动,许多在西方第一次妇女解放浪潮就已讨论过的问题,在今天中国社会还不被人们所接受。

例如,自中国改革以来,关于“妇女回家”的讨论不仅没有停息过,在近年来就业压力不断增大的背景下反而愈演愈烈。一种流行的说法是“让妇女回家,把另一半工作岗位让给男性,以实现充分就业。”这种奇谈怪调最经不起推敲的一点是,他们否认妇女与男人一样,是独立的人,享有独立的人格与人权,包括就业权。只要妇女愿意将家庭之外的工作和事业作为自己的人生目的与生活方式,就不存在任何高于人权之上的理由来剥夺她们的这一权利,不管这一理由是基于社会的经济得失还是家庭的幸福。又如,在中国目前的考试体制下,越来越多的女性取得了比男性更优异的成绩,女高考状元、女硕士、女博士的比例越来越高。然而,这并没有改变目前就业歧视的状况。当下女性面临的困境是,不管其接受的教育程度如何,在就业市场上面临的歧视同样是公开性的、直言不讳的。甚至许多人在谈到女性受教育程度大大提高这个问题时,将其归咎于女性的头脑只适合于应试这种无创造性的模式。这样的评论使人遥想起一百多年前,因为担忧女性的学习能力能不能与男生参加同样的考试,剑桥大学为女性提供了单独的考试,从而引发女权主义者的激烈争论的情景。尽管世事已发生太多变化,但妇女解放的路依然任重道远。

由此可见,性别歧视与反就业歧视立法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并非简单的通过制度设计就能解决,它根源于中国社会、政治、文化与女性自身。就立法与政策而言,最关键的因素在于:任何关爱女性的法律与社会政策,其前提必须是将女性看作是具有完全独立人格的主体,一个最完整意义上的“人”,对女性的任何立法都必须建立在对女人尊重的基础上。不管是文革前共产党的“男女平等”政策还是当下性别歧视的现状,都在告诫我们,中国女性主义资源是多么贫乏,现状是多么无力。因此,反就业歧视不仅需要法律的力量,更多的是需要学术、女性团体以及女权意识对文化、社会以及利益格局的长期影响,这一点,是作为女性自身的作者时常需要自我提醒的。

注释:

1、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白皮书,http://news.sina.com.cn/c/2005-08-24/10066769814s.shtml 20083月访问

2、参见钟雪萍:《后妇女解放与自我想象》,载于《读书》2005年第11

3、笔者搜集了目前为数不多的反劳动就业歧视的法学研究著作发现,“性别歧视”几乎都没有纳入法学研究者的研究范围。在许多科研院校招聘教师或研究人员的网站上,可以轻易的找到许多“男性优先”的标注。

4、这一点,许多女性主义研究者有很深的体会,参见荒林:《女性主义与男性研究的方法——以〈中国女性主义〉和〈男性批判〉为例》,http://www.china-gad.org/HR_NewsDetail.asp?strDetailId=9543 20083月访问

5、同上

6、参见[]波伏瓦(Beauvior)著,李强译:《第二性》,西苑出版社2005年版

7、李银河著:《女性权力的崛起》,文化艺术出版社,第133

8、参见[]樱井哲夫著,姜忠莲译:《福柯——知识与权力》,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9、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白皮书,http://news.sina.com.cn/c/2005-08-24/10066769814s.shtml 20083月访问

原文载于《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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