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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参与立法修改,走出教学、理论与实践的新路径
2009-01-07 20: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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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22日,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07级全体研究生,在硕士生导师贾邦俊教授的指导下,共同参与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工作。

2008年天津人民代表大会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第二次修正提上议事日程,并由专家提出修正意见。民商法学科带头人贾邦俊教授作为天津市人大法工委的法律咨询专家,接受了上述议事规则的咨询任务。他将这些资料及信息提供给学生,为他们直接参与本市地方性法规的修订提供了难得的实践的机会。在修改议事规则的过程中,他引导学生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启发大家发表自己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民商法07级全体研究生通过个人独立研究和集体研究讨论相结合的方式,并在宪法行政法专业李昭老师的精心指导下,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修正提出了修改建议。

修改建议内容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修正意见稿的逐条思考及评析后,提出自己的修正意见;第二部分,是对现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文的补充及修订。

通过这次活动,每位参与此项研讨的学生得到了锻炼、开阔了眼界,第一次直面立法搞研究,找到了法学与应用的真实感。更为重要的是,使研究生在读研阶段参与到社会实践中去,即锻炼了能力,又增长了才干。同时也摸索出一条在校研究生培养的新路径。

附:关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的法律意见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经过2004年的修改已经趋于成熟,参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部分:对本次所做修改的建议。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在第一次会议期间设立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建议:去掉了“议案审查委员会”,是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面的考虑还是其他原因?《组织法》第30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建议:这条修改主要是对文字表述上的调整。将“法制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改成了“专门委员会”,不仅改了文字上表达的累赘,而且符合《组织法》的规定。

三、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建议:删掉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符合《组织法》的规定,18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但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实施规则》还都保留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权利。我认为,应当保留。

六、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提出对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建议:对主席团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应该如何处理的规定,该条修改是比较合理的。但对“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经常委会审议的结果是否应当通知议案的提出者,而且,常委会审议有没有一个时限的限制?

八、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有关机关和组织负责答复代表。”

建议:认同该条的修改,建议增加“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交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十、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

建议:该条的修改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改为“主任、副主任。。。。”,我认为没有必要作这样列举式的修改,常委会组成人员本来就是指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注:认同第十一至十六条其他修改意见。

冀海虹

编辑 叶永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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