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数年,法律职业者和学习法律的人常自称为法律人,然而,作为一名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一直不敢以“法律人”自称,究其根本还是底气不足。在笔者看来,作为一名法律人,大者能够经邦济世,例如克林顿、布莱尔等;小者则能维护人权,维护百姓的利益,例如一些优秀的律师。笔者自省,实在不敢以“法律人”自称。要想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笔者认为系统的法学教育很重要。然而,由于传统法学教育具有很多弊端,例如课堂教学形式呆板乏味,学生听课很少发问;教科书纯理论知识居多,缺乏案例的勾兑,使得教科书晦涩难懂;考试题目同样理论居多,甲构成要件,乙概念和丙概念的区别,丁制度的历史发展等,案例测试在试卷中占得比例任然是小部分;对于学生测试结束的试卷也没有任何的讲解,试卷批改结束后即存入档案,学生根本无从知道自己错在何处、应当改在何处。
由于目前中国教育的现状,本科生大都为大班教学,每班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在这样的教学环境里要想培育出优秀的法律人具有很大的难度,由此,这一目标就落实到了研究生教育阶段。
研究生教育是目前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阶段,笔者在这一阶段也获益匪浅,不仅在基础法律知识层面有了质的提高,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方面,也大有收获。这一学期的民事案例分析与方法研究课程已经结束,笔者从这一门课程中学到了很多理论与实践知识,为了总结这一门课中笔者的收获和自己的建议,现总结归纳如下:
一、笔者的收获
(一)基础法律知识的提高
充实的法律知识是一切能力提升的关键。走向社会的学生,无论从事理论工作还是从事实务工作,其前提必须具备充实的法律知识。理论上说,这一目标应该在本科生阶段就应该完成,但是由于目前本科阶段的教育现状的,导致这一基础目标在多数本科生中难以实现,于是这一目标和任务就落在了研究生阶段。
硕士研究生的终极培养目标是要培养研究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当遇到某一法律问题时,我们必须全面的了解现行法律框架对该问题的是如何规制的。如果我们仅仅了解某一部门法对问题的规制,根本就发现不了问题,何谈问题的解决。通过民事案例分析与方法研究课程的学习,笔者对获取充实的基础法律知识的重要性的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例如,笔者在天津市北方公证处开展学术研讨时,当讨论至对于隐名合伙投资人权利及投资的保护问题,有人认为,可以对隐名合伙予以公证,理由是私法自治,对于法律中没有规定禁止的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以给与公证。从民法领域来看,的确没有相关禁止性规定,但是,却不能给这样的协议予以公证。因为这一行为在刑法领域是被明确禁止的,刑法中的非法集资罪即与此问题密切相关。试想,如果不知道刑法领域中的这一规定,闭门造车,仅在私法中研究这一问题,如何能够分析问题、如何能够解决问题。笔者同样的感触发生在在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案例研讨时,对于乡政府出具的分房凭证[1]是否是物权凭证,如果不是分房凭证那么其性质为何时我们和律师展开了讨论。那么这就需要对权利框架内诸多权利的性质和形式有充分的认识,否则,对于实践问题的解决将会茫然不知所措,为实务工作带来困难。
(二)问题分析、解决能力的进步
无论是理论工作者还是实务工作者,其最终的目标都只有一个,解决问题。
作为一名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除了要具备笔者上述的充实的法律知识之外,还要具备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当然,具备充实的法律知识和具备问题分析、解决的能力是不可分割的,二者是密切相关的。具备充实的法律知识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二解决问题又是一充实的法律基础问前提的。
民事案例分析与方法研究课程的设置,其目的就在于在知识的基础上提升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即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诚如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主任所言,研究生在校期间直接参与实务的不多,而直接将课堂搬到律师事务所的更不多见。该门课程开设期间,在贾邦俊教授、韦祎老师的带领下,我们多次与天津市公证处、坤鹏、击水等多家法律事业单位和律师事务所的人员进行沟通和探讨,探讨天津市公证处、坤鹏、击水等实务单位在实践中遇见的问题。例如,在天津市公证处,我们与公证处人员就二手房资金监管、物权行为、债权行为区分原则对公证效力的影响、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流转、宅基地上的建筑物(住宅、厂房)继承、赠与的可行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合同公证等诸多实践问题进行了交流和探讨,在交流探讨的过程中提高了我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提高了我们的理论知识和对法律学习的兴趣。在坤鹏律师事务所,对手机短信案的实务参与过程中,直接与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交流,以案件当事人的视角参与到案件中去,较大的提高了我们资料搜索、与当事人交流和分析材料的能力。
(三)民法思维的形成于提高
尹田教授认为:德国法的最大贡献在于运用了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通过归纳抽象形成概念,并以概念为基础进行形式逻辑推理。现今中国法学研究中的许多问题都在于抽象思维的能力不足,不能形成统一的概念,以致无法在统一的前提下进行逻辑推理,无法对最后的结论进行检验、交流、理解。笔者赞同这一看法。民法思维对于一位民法学者来说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民事法律规范是一种对生活事实的高度抽象,不能用生活事实中的原貌去对照。许多法律制度不是生活事实,而是法学家采用抽象方法描绘出来的,在生活事实的原貌中间是找不到的。我们必须学会运用抽象的民法思维将生活中的事实提炼出来,然后用法律规范来分析和调整。民法思维的形成并非朝夕可成,必须在熟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反复的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逐渐的形成。
在民事案例分析与方法研究课程的学习过程中,我们与活生生的案例零距离接触,大量的将生活行为提炼为法律规范所描述的行为,这无形之中提高了我们的民法思维。例如,在击水律师事务所的交流学习过程中,对于分房凭证的探讨、对于同居期间当事人一方以书面的形式承认房屋为共同所有行为的性质及其可否撤销等诸多问题的探讨,都要求我们将当事人的生活行为用民法思维提炼出来,然后再用法律规范来分析法律关系。
二、笔者的建议
对于民事案例分析与方法研究这门课,笔者在收获知识与经验的同时也有一些不成熟的建议:
(一) 添加适当的理论
民事案例分析与方法研究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其宗旨应该是提升学生将理论知识运用于时间解决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同时也是一个由一般到特殊、再由特殊到一般的过程。笔者认为本课并不是一门纯粹的解决法律问题的课,学生应当在解决问题的同时提升对于民事案例分析能力。所以,应当添加适当的理论。例如,本次课为10个课时,可以在开始的两次课专门的讲解案例分析的方法和思维;或者在整个课程的过程中针对学生出现的问题来讲解一些方法和理论。
(二)确定固定的单位和时间
固定的单位和时间有利于学生与实务单位展开交流。例如,针对律师事务所的特殊情况,可以确定周五为本次课的时间,这样一方面有利于用人单位安排案例的讨论和人员的出席,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学生安排时间,不确定的上课时间可能会使部分同学的课余时间与上课时间相冲突,导致学生错过其中的部分课程。所以,笔者建议确定单位、确定时间。
以上就是笔者的建议和收获,虽然笔者即将跨入研三,不再有类似的课程,但是希望笔者的建议能够对课程的开设有一点点积极地意义,对学弟学妹学好民商法有所裨益。
[1] 乡政府对于拆迁户出具的一种凭证,凭此凭证可以在新建的商品房中选定商品房。笔者认为,这一凭证不是部分律师认为的物权凭证,而是一份债权凭证。理由有二:第一,物权凭证只能由法定的部门以法定的形式出具;第二,物权凭证对物不对人,是一种绝对权。这两点分房凭证都不符合,而符合相对权的债权,因而,笔者认为这是债权凭证。
编辑 叶永涛 |